浅谈政府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认定 审计是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监督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实务当中,发包人为了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往往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对完工工程没有审计结果为由而拒绝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党建 2021年03月10日 13 点赞 0 评论 3797 浏览
出资不实的股东贷款偿还机制 股东对公司贷款作为公司对外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比外部债权更便捷、成本更低的优势,但同时可能成为股东逃避出资义务却合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手段。这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可能不公平,因此认缴制下探讨对股东贷款的偿还机制,意在解决控股股东债权与其他外部人债权的受偿顺位。 一、衡平居次与自动居次——股东贷款偿还机制的域外路径 域外目前主要形成美国破产法上的衡平居次 党建 2021年02月25日 0 点赞 0 评论 255 浏览
合同审核和风险防范初探 合同是公司对外沟通的纽带,是公司健康和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法务人员能否有效审核公司的合同,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公司的经营成败。合同的正确适用既有助于促进公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发展,也有助于公司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合同的审核,能够有效预防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消患于无形”,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党建 2021年02月01日 1 点赞 0 评论 795 浏览
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管理融合初探 2017年中兴通讯被美国政府制裁引起了国内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简称《合规管理指引》),要求中央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按照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2019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 党建 2021年01月27日 1 点赞 0 评论 586 浏览
浅析员工档案丢失案件处理与实务建议 近年来,档案作为认定身份、计算工龄、明确职称等工作凭证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因单位遗失劳动者人事档案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企业带来维稳风险。本文从法务实践中的案例入手,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提出实务建议,以期能为企业同类案件和解或诉讼提供参考。 党建 2021年01月06日 8 点赞 0 评论 1887 浏览
浅谈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信息化管理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创新,信息化管理逐渐应用到国有企业管理中。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国有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推动信息化管理技术在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快法治国企建设。 一、案件信息化管理的意义 传统的国有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是通过人工的方式进行的,案件登记、流程审批、统计分析、信息检索等内容都需要法务人员手动进行 党建 2020年12月25日 4 点赞 0 评论 1164 浏览
浅析大宗农产品贸易中的风险防控事项与措施 企业大宗农产品贸易存在交易金额巨大、风险点多、一旦发生风险损失难以预估等特点,因此随着市场变化的逐步加快,企业大宗农产品贸易中的风险防控事宜日趋凸显重要。企业在进行大宗农产品贸易时除注重企业利益外,更需要注重从开始决策、合同签订到合同执行完毕整个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事宜,避免出现企业风险防控不到位导致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党建 2020年12月10日 1 点赞 0 评论 426 浏览
票据取得及追索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近年来,因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拒绝票据承兑导致的纠纷日趋增多,且刑民交织,严重影响了票据市场的信誉度,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从亲历的几个票据纠纷案件实务出发,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及其时效予以探讨,并由此提示风险,以期防范。 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一)票据取得和追索权行使必要条件:合法取得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党建 2020年12月03日 5 点赞 0 评论 1527 浏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建筑类国企影响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有序运行是保障经济繁荣的关键内容,但受制于客观因素,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进行交易时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为维护中小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签发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在对中小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对大型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类国企作为其中一员,也深受该条例的影响。 党建 2020年11月24日 4 点赞 0 评论 950 浏览
政府污水委托运营合同是否为《民法典》上的委托合同 污水项目委托运营通常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委托型,另一种是运营企业转委托型。运营企业转委托,其行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是典型的民事委托法律关系无疑。但是,对于政府委托型的委托运营,其法律关系到底归于哪种法律关系,法律界却有一些争议。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政府污水委托运营合同属于《民法典》(现行《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但是,如按这个思路处理污水委托运营相关争议,就会出现很多困惑。比如说,按照民事委托关系解释,污水运营单位的运营行为后果应该是由政府方委托人承担,现实中当污水出水超标时执法机关处罚的怎么都是运营单位呢?下面,笔者就结合两个判例对政府污水委托运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探究竟。 党建 2020年08月25日 3 点赞 0 评论 167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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