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有序运行是保障经济繁荣的关键内容,但受制于客观因素,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进行交易时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为维护中小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签发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在对中小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对大型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类国企作为其中一员,也深受该条例的影响。
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意义
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为保护中小企业而采取的一项举措,在落实政府部门指示、整治拖欠账款现象和规范市场交易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一)落实政府部门重要指示,促进大型企业履行社会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号召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李克强总理2018年1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都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该条例的出台,响应了政府关于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号召,有利于落实相关部门的重要指示,切实关注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
(二)整治拖欠账款现象,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短缺难题
现实生活中,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往往依附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合作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而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于合同的制定、修改甚至解除占据优势地位。关于完工后账款的结付,中小企业也陷入了“讨薪难”问题之中,这一特点在建筑行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行业之一,建筑行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现象时有发生,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甚至危及其生存与发展。该条例对以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拒绝或迟延付款的理由进行了禁止性规定,防止大型企业以上述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短缺难题。
(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助力营商环境改善
《条例》中对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逾期付款等方面均作出细致规定,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关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逾期付款等方面的规定将有效规范付款人的付款行为,督促付款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不得延迟付款或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迟付款,这些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助力于营商环境的改善。
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建筑类国企的影响
《条例》的实施对建筑类国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对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对付款人的逾期付款行为明确了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付款期限有标准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即《条例》对支付时间做出限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限制十分明确,即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60日,而对于作为付款方而言的建筑类国企,要求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二)付款方式受限制
1.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考虑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条例》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堵住实践中常见的拖延支付的各种借口。以往,由于建筑行业具有建设周期较长、资金流通较慢等特点,建筑类企业往往会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相应款项,《条例》的实施是对此种支付方式进行了限制,缩小了建筑类国企付款方式的选择范围,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其资金压力,为中小企业在收款方式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权。
2.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行业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时,可能会出现因审计拖延影响工程结算进度,进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形,而施工单位对于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时缺乏相应的行政复议途径,对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在面对大型建筑类国企时缺乏话语主导权,只能被动接受。《条例》中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同时作出了但书条款,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此种情形出现。对于建筑类国企而言,这项规定限制了其以未完成审计结算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的可能性,督促其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依据市场定价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对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三)逾期付款有后果
延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为敦促付款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如合同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率,应当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中本无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付款人也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此时的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除支付利息之外,建筑类国企逾期付款还将面临公示、投诉、舆论监督以及行政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开;而大型企业将其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履行支付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为《条例》的实施工作作出舆论推进。
三、建筑类国企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
新形势下,《条例》的实施对建筑类国企产生诸多影响,作为交易双方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大型建筑类国企承担着发展经济、维护诚信的社会职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同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
(一)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均关注到中小企业的经营难题,尤其是受到新冠疫情冲击,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巨大难题之时。在此大环境之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扶持,处于相对位置的建筑类大型企业应当认真解读条例内容,领会条例精神,交易时主动确认对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尽早准备资金或向有关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及时支付货物、工程或服务款项,减少逾期付款现象的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不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不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此外,鉴于建筑行业回款较慢且《条例》作出逾期付款利息未作约定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规定,建议建筑类国企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就逾期利息做出具体约定,同时可与对方存在违约情形时产生的违约金相抵消。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例如保理,作为大型企业,建筑类国企在应对其采取的融资措施时,应当积极响应《条例》,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天内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对中小企业的有利保护,也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严格要求。建筑类国企须深刻解读条例精神,及时履约,积极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避免因拖欠账款而导致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受到失信惩戒等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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