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齐欣

  近期,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原“国营七六八厂”)在园区内举办了一场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跳蚤市场”活动,吸引了园区内职工和附近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个人将闲置的物品通过摆摊的方式进行售卖,充分提高了二手物品的重复利用率,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推进作用。由于跳蚤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过程的多样性,导致其与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着较大的不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下。

  一、关于跳蚤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行为效力认定

  跳蚤市场的参与主体比较多样,较为常见的“卖家”除成年人外,还包括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而“买家”则没有明显的年龄特点,从幼儿到老年人均有可能成为买家。如果买卖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下,买卖行为有效自不待言。但在买卖双方有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买卖行为并不当然有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实施的买卖行为与其自身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买卖行为有效,反之则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年龄而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实施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如果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买或者卖的行为,则其行为应是无效的。但因为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的概率较小,且通过跳蚤市场交易的大多是低价物品,故现实中主张行为无效的现象少有发生。一旦发生争议,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二、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买卖合同争议中,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重要内容。产品质量责任一般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在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在跳蚤市场交易活动中,因买卖标的为二手物品,瑕疵和缺陷的理解也应有所不同。对于瑕疵,可以理解为与卖方描述不一致的情形,买方明知的除外。而对于缺陷,则应当区分跳蚤市场卖方责任和“初始责任”。跳蚤市场卖方责任,主要指跳蚤市场卖方在使用物品过程中造成物品缺陷而未如实告知或物品已过正常使用年限的情形,这种情形下造成损害,应当由跳蚤市场卖方承担责任。而对于“初始责任”,即产品在生产制造或原始销售过程中存在但跳蚤市场卖方未发现的缺陷。该种缺陷造成损害的,理应由产品的制造者和原始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跳蚤市场卖方明知该种缺陷,则跳蚤市场卖方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三者其中之一要求损害赔偿。

  三、跳蚤市场的网络交易

  其实“跳蚤市场”不仅可以当面交易,也有一些网络平台开展二手物品交易,并且越来越多的跳蚤市场开始在线上运营。对于网络交易而言,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跳蚤市场的网络交易也不例外。但同时,跳蚤市场交易标的为二手物品,在某些方面也体现出不同。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就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跳蚤市场的网络交易平台很少会对销售者提出类似要求,除非销售者主动进行承诺。这也是对销售者身份、物品性质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四、结语

  如上所述,跳蚤市场交易作为买卖关系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在诸多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总体而言,跳蚤市场交易还是在买卖合同框架之下进行的,因此交易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买卖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交货及付款义务。

  从整体社会效果而言,跳蚤市场不仅是一个交易平台,也是一个交流和环保的平台,国企园区举办跳蚤市场活动,对于促进资源再利用及社区和谐均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