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总部 ■企业/供图
金隅集团在促进产业全面协同发展过程中,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围绕主业开展了煤炭、钢材、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近年来,金隅集团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强化贸易合规管理,深化合规管理与业务融合,以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形势,为集团整体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融资性贸易与监管政策
融资性贸易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现行法律、行政法律层面并无关于融资性贸易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融资性贸易是指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当中,依托货权与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益,并综合运用各种交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商业信用的目的,从而增加参与交易主体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的行为,简言之即“以贸易的名义,实现融资目的”。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因参与融资性贸易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并不鲜见,国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态度从“适度压缩”到“加强风险防范”,2023年10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以下简称“十不准”),以“零容忍”严格管控虚假贸易。
二、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合规风险
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中往往不参与实际经营,对上下游的客户管理及货物交付等环节控制程度低,一旦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形势下行、企业资信问题等因素导致民营企业不履行合同、不及时还款等现象,国有企业存在极大风险:
(一)资金链断裂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较大,一旦贸易链条中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国有企业将面临重大资金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并进而引发违约、信用评级下调等信用风险。
(二)无商业实质导致行政处罚
开展违规贸易业务不仅影响主业发展,还会因虚增收入、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数据失真,可能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受到处罚;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则可能因开展融资性贸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追责、违法犯罪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决策开展融资性贸易的行为追责。同时,根据融资性贸易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国有企业人员可能涉嫌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等。
三、金隅集团贸易业务合规举措
(一)正确理解监管政策
金隅集团开展经理办公会会前学法,解读贸易业务典型案例及“十不准”要求,并在会后下发集团《贸易业务专项合规指引清单》,要求涉及贸易业务的二级集团、相关企业,结合各自业务特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拒绝主动入局融资性贸易,避免被动卷入融资性贸易。
在做好全流程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的同时,不能因噎废食,避免因为在形式上符合“十不准”的某一个特点,就对新业务、新模式一否了之。对于新业务、新模式,要从整体上判断交易是否具有贸易的“商业实质”,再结合具体行为或迹象来综合认定。如,贸易类企业应完善新业务、新模式风险评估流程,通过风控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建立专项管理台账,规避虚假贸易,确保业务具备商业实质。
(二)强化全流程贸易业务风险识别
1.贸易业务开展前应关注的风险点
集团相关企业均制定了贸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配套内控管理手册、工作指引等,严把业务模式关、客户准入关、合同风险关,以“三查”模式为抓手,杜绝融资性贸易。
查背景,主要从商业实质、贸易模式、数量金额入手,评估业务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维持信用评级、获得融资等不正当商业目的;是否存在闭合型循环贸易、托盘贸易、委托采购等典型特征;是否存在单笔金额重大但发生并不频繁的交易。
查主体,即审查是否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包括上下游是否为关联关系企业,或交叉持股,或主要负责人、董监高基本信息相同,或一方为另一方贸易合同履约提供担保,或存在长期业务关系,重要供应商、特约经销商或战略合作伙伴;是否存在实际买受人、指定供货人、标的物;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情形等。
查合同,即审查是否存在异常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是否欠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对货物的供货商、交易数量、质量、交易价格、交货站、货物控制权转移、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是否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同时性;销售单价或采购单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或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合同中是否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或为固定收益;毛利率与同期和行业相比是否异常等。如涉及以上合同情形,务必重点关注该笔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
2.贸易开展过程中关注的风险点
在完善业务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或指引的基础上,重点要抓好合同履约,特别是强化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管理。
在货物流管理中,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发生实际转移,贸易标的是否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是否参与货物的收、发等流转环节;是否可以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是否关注货物存储状态;是否定期对仓库(包括第三方仓库)进行盘点和对账;是否存在有逻辑异常的货物单据;买方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即出具货物接收证明的“三流”不齐备、不相符情形;货物数量庞大,检验质量需要一定时间的情形下当天出具验收单和收货确认书;应向公安机关报批的未报批。
在资金流管理中,重点对以下情形进行跟踪:是否存在对上游的过高预付款且下游客户长期应收账款挂账、资金占用时间过长;是否存在对客户授信额度和信用期异常;是否存在违规确认应收或应付账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变相担保的情况。
3.贸易完成时关注的风险点
主要关注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对合同内容要进行实质性的理解,比如对退回条款、质量保证条款、验收条款、风险转移条款等这些条款会影响到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在准确理解交易实质和条款内容后,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收入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三)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完善业务流程
1.加强制度设计
首先,完善货权管理及货物流转留痕制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确保有真实的货物存在,注意货物交付流转过程中的物流、检验入库等全流程履行文件的收集和保管。其次,健全预付款、赊销业务审批制度。加强对贸易链上下游企业关联关系的审核以及资信情况评估与监控。对外资金拨付应当经过内部审批,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投入资金规模与贸易规模的相称性。最后,强化对外沟通。应确保专人专责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培训,避免因业务人员理解不当而在对外沟通时出现不当表述,确保沟通磋商记录有效留存。
2.完善业务流程
首先,开展贸易业务可行性研究。通过设立风控委员会,确定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和从事贸易业务的可行性、依据。同时,加强对客户的评价和管理,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其次,建设规范的贸易业务内控体系。在供应商选择标准和程序、贸易行业准入、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设立贸易内控专门岗位,严格业务审批程序,从制度层面保障贸易业务真实性。再次,严格执行贸易业务尽职调查。按照标准文件的尽调要素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识别可能存在的上下游串通、搭建融资性贸易从而触发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最后,审慎起草、审核贸易合同,精细管理贸易合同的履约。在履行过程中,注意通过实地考察、远程实时监控、第三方核验等多种方式保障货物的真实与安全。
3.强化监督管控
通过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制度与流程,推动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落地运转,细化合规风险预警、报告、处置管控流程。针对存在履约风险的合同,出具合规风险预警单,由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对风险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避免形成案件。同时,将相关合规义务、管控指标纳入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法治合规建设考核、目标责任书等制度、机制中,以考核评价与监督机制保障合规体系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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