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完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但考虑到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我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质效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监督管理的强化作用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通过立法依法,完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司内部设立了监事会,作为依法设立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专门监督机构,从性质看,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从其权利来源来看,是投资者监督权的执行主体之一。同时,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还必须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及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工作也做出了详尽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将公司治理纳入立法范围,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要求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如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包括: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等。
二、依靠党的领导,巩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作为金融企业,更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把党的组织资源转化为监督管理资源,把党的建设成果转化为监督管理成果,推动监督工作走向“严紧硬”。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即: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以期,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
这一体制被视为实现公司治理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经过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为解决企业管理中“效率与公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益的尝试。行政一把手作为企业的“中心”主要负责提高效率创造效益,同时作为党委副书记也要把实现公平作为重要的职业考量。二是促进了决策公平。“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不是把不同性质的权力在党政之间作简单分割,而是形成即分工又协作,即相对独立又互为制衡、监督的科学领导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党政之间的优势力量,放大了正面叠加的效应。三是为实现“人才强企”战略提供了保障。交叉任职通过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力的统一,为实现人才的德才并进,确保将最合适的人放在最合适的岗位在机制上提供了有效保证。
三、通过执纪监督,强化金融机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党员干部是金融业的守门人,不仅担负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更是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因此,守规矩、讲纪律,打造廉洁干部队伍,就是为起航“十四五”、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打牢根基。
监察法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2018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对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围、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等做出全面部署,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同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向工行、农行等总计15家“中管金融机构”直接派驻了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也于2019年末,向我行派驻了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强化了我行的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四、思考与体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指出,今后3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只有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才能不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要完善好三会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能力,要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为建设现代金融企业提供组织保证。
(二)探索监事会履职管理,不断优势互补
积极探索多渠道、多角度、多维度的完善金融企业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机制,与各方监督资源进行有效互动互补,一是将履职监督与监督执纪互动,打造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二是将财务监督与外部审计互动,多渠道提升监督能力;三是将内控和风险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互动,从监事会对企业整体评估的角度,有机地将三道防线联系起来,加大监事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开创良好局面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指出,今后3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因此,更需要调动各方监管资源有效互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除监事会外,更要引入纪检监察、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资本市场等外部力量对金融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更多角度推动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开创“协商高效、成果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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