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指导市管企业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中长期激励体系,市国资委结合市管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政策背景
(一)市管企业探索激励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激励范围不断扩大。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资国企针对股权激励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为深入落实改革要求,市国资委于2017年启动国有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工作,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改革范围不断扩大。围绕“突出重点,打造企业激励集群”的工作思路,将半导体集成电路、智能装备、信息科技、智慧城市服务等“高精尖”行业板块作为激励重点,加大激励力度。截至2020年底,累计辅导企业43家,共批准实施激励计划23家,其中上市公司8家,非上市科技型企业15家,激励对象均为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管理骨干。二是激励模式不断创新。结合企业改革实际,坚持一企一策指导、多种激励模式并行,有效利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分红等多种手段实现激励效果最大化。在政策合规的大原则下,对于特殊行业、关键领域敢于创新突破。三是全流程管控成效显著。市国资委对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全流程管控,包括筛选、调研、辅导、预批、复核、批复、评估等七个环节,通过严格审批规范决策程序,建立事后评估制度打造“管理闭环”。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以来,职工积极性和企业经营活力显著提升,一批高科技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率大幅下降,经营业绩取得了跨越式发展。
(二)推进激励机制改革意义深远,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股权和分红激励作为一种中长期的激励模式,是激发企业活力、实现核心人才绑定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20年7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出台,对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核心人才激励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4月,《北京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正式出台,提出要出台市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引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科技型企业,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用足用好限制性股票、股权和分红激励、股票期权、超额利润分享等各种措施。因此,制定《指导意见》是对上级文件精神的深入落实和具体实践,也是全面推动国企改革的有力举措和重要手段。
(三)相关政策基础已经基本完备,我市需要及时提炼总结。
自2006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对激励方式、激励额度、激励对象等关键要素逐步规范明确。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为科技型企业实施激励工作明确了路径和通道,成为非上市企业激励工作的根本制度遵循。2017年和2020年,国务院国资委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印发了《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对于中央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在微观操作层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收益限制和额度限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更为贴近企业经营实际。从目前来看,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完备,政策基础比较扎实,出台地方性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需要及时总结提炼,对于市管企业实施激励工作给予必要指导,填补政策空白。
二、文件特点与总体考虑
(一)规范方案拟定,与现有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出台《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目的,就是指导企业科学、合规的拟定激励方案。《指导意见》通过规范激励方案制定,对实施条件、禁止事项、人员选择、模式确定、额度上限、行权价格、考核标准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具体标准和定额充分借鉴了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实施激励的有关要求,与中央、北京市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是衔接一致的,是对相关规范文件的系统归纳,符合政策标准,没有政策突破。
(二)体现首都特色,符合市管企业改革实际
为切实发挥激励约束作用,《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当前市管企业改革实际和具体工作实践,坚持政策合规、标准从严、指导充分:一是激励导向更加清晰,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要求从严设定激励企业筛选条件;二是方式选择更加严谨,依据市管企业产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经营规模建立规范模型,指导企业合理选择激励方式;三是激励对象更加聚焦,从严规范了市管干部和外部董事的禁入事项,防止违规操作;四是考核要求更加严格,增加了对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的考核要求,完善考核体系;五是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对方案申报、方案调整和备案机制进行了创新规范,打造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备案的管理闭环。
(三)明确工作职责,分清三方主体责任
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清晰界定市国资委、市管企业、被激励企业的各方责任。市国资委落实以管资本为主职能转变要求,作为出资人有政策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市管企业对所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应担负主体责任,有审核职责;激励实施企业作为方案制定和实施者,有遵守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职责。三方各司其职、各负责任,保障整体机制运转顺畅。
(四)配套操作指引,制定“1+2”政策体系
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有相对具体的要求和标准,更多的政策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考虑到市管企业在实施和操作层面上可能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市国资委在印发《指导意见》后,还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印发两项工作指引,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路径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阐释,连同《指导意见》构成“1+2”的政策体系,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在具体实践操作上与政策规定良好对接。
三、主要内容及要点
《指导意见》共分六部分,从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意义、范围导向、方案要点、考核体系、权利义务、管理流程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对市管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进行全面规范和具体指导:
第一、二部分:介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政策依据及工作意义。提出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
第三部分:规范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方案制定。对激励方案中激励方式、激励额度、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时间安排等5个关键要素的内涵要义、政策规定、操作规范进行重点解读和明确阐释。
第四部分:明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业绩考核要求。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围绕“严格考核”和“激励导向”两个原则,对激励实施企业在公司层面与个人层面分别提出具体考核规定。
第五部分:规范股权和分红激励管理流程。明确市国资委和各级国有股东的具体责任,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申报、实施、调整、终止和备案等程序事项全面规范,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部分: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股权和分红激励监督管理,对激励中违法违规情形提出明确处理要求。
四、后续工作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此次印发《指导意见》,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实践,也对国有企业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机制、完善激励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市管企业要积极谋划、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全面加强内部激励机制建设,建立规范合规、务实合理的激励计划,打造敢于担当、善于管理的干部职工队伍,营造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改革发展氛围,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相关主要内容: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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