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在反复调研并征求了部分专家和业主代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修和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本市自 1992 年开始建立维修资金制度以来,为解决住宅维修改造,保障业主居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然存在着支取使用不便、补建续筹落实难、监管不透明等问题。此次《方案》主要对开展维修资金补建、推进维修资金续筹、严格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加强维修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面。一是组织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和各类住宅的购房人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对于售后公房,有明确售房单位的由售房单位补建,售房单位改制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补建,售房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补建。二是未售公房与其他已缴纳维修资金住房位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房产权单位即业主应参照商品住宅标准补建维修资金。三是明确有条件下的售后公房维修改造责任。售房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或一次性出资的,售房单位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将房改房维修资金个人账户补足到位的,新出售的公有住房由购房人即业主按商品住宅标准缴纳维修资金的,房改购房人即业主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
在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方面。一是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由业主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及时续交。二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业主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维修资金交存;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应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账户。三是对于拒不交纳、续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在严格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方面。一是业主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缴维修资金。未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房屋。二是业主(购房人)向售房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时,应按商品住宅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资金。
在加强维修资金规范使用方面。一是业委会(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业委会(物管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和业主表决。二是鼓励存储银行为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免费提供审价、监理、验收等第三方技术服务。三是统一规范和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使用申请书、业主共同表决并公示结果等材料,直接在网上备案,一网通办。
《方案》还强调,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搭建维修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金管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不同部门数据联网和安全共享,保障维修资金全程在阳光下运行。强化维修资金存储银行服务保障功能,增选维修资金存储银行,提高资金存储安全、保值增值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水平,健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专家观点: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中华:《实施方案》中重点强调了维修资金的补建工作,这是以往维修资金管理中容易被忽视的重要环节。由于维修资金归集政策 2000 年左右才开始实施,很多老旧房屋、房改房等都未建立维修资金的账户和数据。此次《方案》对补建工作进行了分类细化,明确了产权单位的主体责任,对老旧房屋的安全使用有极大促进作用。
万科星园小区业委会成员王立云:此次《实施方案》里对维修资金续筹政策的细化是个亮点,首次提出了分期续交的概念。在续交工作上给予了政策支持并提出了限制措施,比如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账户,以及续筹工作与房屋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挂钩等,这将对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务部主任刘立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一直是困扰本市维修资金工作的难点问题,百姓普遍反映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困难,审核周期长。《实施方案》中进一步对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备案材料进行简化和规范,强化了业委会(物管会)的主体职责,充分发挥业主大会的作用,将业主共同决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重要保障,强调公示制度,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长城物业中煤事业部首席市场运营官张永谦:在以往政策中,维修资金的使用如需要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费用规定是从业主的维修资金中进行分摊。此次《实施方案》中提到鼓励存储银行免费为业主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的规定,可大大减轻业主的支出负担。同时还提出完善银行的考评机制等,这将对本市专维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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