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若干措施(试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要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混改的必要前提,党的建设不能“一混了之”。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较大差异,受股权多元化、国有股东方在董事会和经理层席位,派出党员领导干部数量等因素影响,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前置研究等方面都需要明确具体标准和路径,亟需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有效解决党组织职责定位不清、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分类指导,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若干措施(试行)》。《措施》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坚持“混改企业绝不能脱离党的领导、绝不能脱离国资监管”两条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党的领导工作机制、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建工作领导指导责任,对于在深化改革中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措施》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党组织职责定位和工作机制、党员队伍建设、组织领导五个部分,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类型和党组织职责定位。混改企业类型划分是确定党组织职责定位的前提。《措施》提出“以实际控制力为主、结合国有股权比例”的划分标准,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型并明确党组织职责定位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为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大于50%的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为国有资本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管理控制的企业,党委参照绝对控股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为国有资本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不控股且不具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注重在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功能。

        二是分类细化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领导工作机制。《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对不同类型混改企业党组织党的领导工作机制提出差异化要求。对绝对控股企业,进一步强调落实党建入章、“交叉任职”、党委前置研究等要求。对相对控股并具实际控制力企业党组织如何参照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发挥作用,结合实际,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充分尊重非国有股东方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资本话语权”,“加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力度,鼓励企业吸收非公股东方派出或市场化选聘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务保障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重大活动或涉及公众利益等需要协调各方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纳入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党委在研究重大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各股东方派出的党员董事列席党委会议”,“完善市场化选聘人员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的方式,探索建立党委领导班子‘席位制’”等措施,使党组织发挥作用更加符合公司治理规律,确保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能够有效发挥。对参股企业,通过选派党员或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骨干担任股东代表、董事或重要岗位职务,参与董事会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强化国有股东方党组织对参股企业的领导。

        三是理顺了党组织隶属和党建工作责任归属。为有效防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关系从国资国企系统“一转了之”,导致党建工作弱化的倾向,《措施》提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实际控制力企业、国有资本为第一大股东且参与实际经营的参股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应隶属于国有股东方党组织,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参股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原则上保持不变;党建工作由国有股东方党组织领导为主,地方党委协助。同时,提出“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国有股东方党组织要加强与企业所在地党组织的协同配合,积极推动参股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等,确保国有资本在哪里,党的组织就要跟进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开展到哪里。

        四是强化了各级党组织对参股企业的监督。有一分国有股权,就要有一份监管责任。为有效防范参股企业“失控失管”、“只投不管”的风险,《措施》要求,国有股东方党组织应通过外派股东代表、董事等重要岗位职务人员落实好管资本职责,积极推动职工大会、职代会建设和厂务公开,推动企业科学决策、合法经营。特别是对国有资本为第一大股东且参与实际经营的参股企业,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履行好引领方向、促进发展、凝聚人心、保证监督的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