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据了解,《实施办法》以注重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利益平衡为导向,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分包企业不再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形式更加灵活多样,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建立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在落实国家规定存储比例范围内,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分四个档次具体规定了保证金存储比例,每一档次设置了最高缴存限额,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以下浮,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此外,《实施办法》重点强调了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杜绝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拖欠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能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保证金账户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闭环,政府部门只行使监管权力,不涉及任何收费。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办银行或担保、保险机构需按照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拖欠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均无权启用和调配账户资金,从制度上杜绝保证金随意支取、挪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