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明确各方维修责任、落实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各方维修责任,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外,区分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明确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人、原产权单位的维修责任。同时,明确了专业经营单位和使用人的维修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房屋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对业主、使用人合理使用住宅,所有权人、管理人检查维护工作提出了细化要求,建立了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重点对屋面防水、雨落管和楼内排水主管道维修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在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街道(乡镇)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明确城镇住宅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意见》要求各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房屋维修机制。加强工作督导,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房屋修缮问题较多的,我委将会同市政务服务局对各区进行督导,各区要对小区管理人和属地街道(乡镇)加强督导,并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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