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在中国经济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新时期,国有企业发挥着稳定器的作用。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有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企业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过程中都要注重风险防范,提升抗风险能力。
1、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普遍具有多元特征
法律纠纷主体多元。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体,除进行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活动外,还须完成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其利益相关者更多样。法律纠纷的主体往往不只是双方,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外,还会涉及政府等主体。
引发法律纠纷的因由多样。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存在出现法律纠纷的风险。如,建设工程施工,要经过招投标确定承包人,招投标过程如果存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就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引发纠纷;承包人合法中标后入场施工,可能面临工程变更、索赔、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工期延长等导致纠纷的事项,履行合同的过程也是法律纠纷高发的过程;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验收并与承包人进行结算,部分工程还需要审计,这个阶段,工程质量及结算价款又成了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
法律纠纷诉求及影响多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纠纷承现出了案内诉求与案外诉求共存,国内纠纷与国际事务相关,单个案件与群体诉求关联的特点。例如,在涉外软件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从表面上看是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实质上是软件公司以纠纷促销售的手段,解决不好会涉及国家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纷争,关联国与国的之间政治诉求。国有企业法律纠纷的影响不仅是直接相关主体,直接经营领域,还有可能影响其他主体和其他领域。
2、适应多元特征共治化解企业法律纠纷的原则
明确解决纠纷渠道多样性原则。传统的司法诉讼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的优势,但已难以全面解决国有企业经济纠纷的各类问题。因此,面对从中央到地方诸多的社会矛盾,改革现有的企业治理模式,推进企业治理体制的创新,多元共治已成必要之举。仲裁、和解、调解、专家评判、机构协调等纠纷解决方式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多维度的纠纷解决机制。
明确多中选优的适用性原则。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是国有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控制风险、解决风险的一种必备的管理能力,是区别于传统竞争力的软实力,其对企业的发展和贡献往往通过避免或是减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等方式体现。在面对不同类别的法律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综合评估各类纠纷解决形式与企业具体纠纷的适用性,综合考量各种形式的优劣,慎重考虑采取对话、协商、竞争、合作及集体行动等最优的方案,恰当地解决问题。
明确多方共促的协同性原则。因为国有企业的法律纠纷通常会有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特别是有一些纠纷会涉及相关机构、组织、政府部门等,所以在解决纠纷中实现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及时知情,沟通协调,协同推进至关重要。
多元共治就是要克服单一主体治理结构的局限性,由国有企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利益相关者等配合法院、仲裁委协同推进,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发力促进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3、多元共治化解企业法律纠纷的做法
企业内部纠纷预防共同规范。以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企业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从制度规范建设入手,企业全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所有的经营管理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流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组织行为进行不断规范。
法律事务与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投诉、信访是我国民事主体为表达诉求和实现权利救济而采取的一种救济途径。在当今社会法治化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往往会先选择投诉和信访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不能解决或者解决效果不理想的时候进而选择诉讼解决。通过协同配合很多纠纷都可以在诉讼之前解决。
汇集内外部力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大多数法律纠纷的起因是利益诉求未能达成一致,国有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经济行为大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社会机构对应管辖,因此,可以通过发挥各类调解机制的作用,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培养法律及相关专业纠纷解决队伍。国有企业现行纠纷案件大多委托职业律师代理,但由于对企业业务了解等问题,外部律师解决企业法律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企业要培养法务人员熟悉企业主营业务、熟悉企业管理理念,使其成为复合型法律人才,特别应鼓励公司律师在企业纠纷案件中发挥作用。
规范工作实施源头纠纷解决方案。法律纠纷的源起和最终解决都是对企业经营各项业务活动存在问题的解决,因此法律纠纷的解决根本上是业务工作的完善和规范。要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参与者、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解决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的存在具有其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多元共治化解法律纠纷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法律纠纷为宗旨,围绕加大力度抓化解,是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稳步前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的有效机制。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